在昨日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座谈会上,专家透漏,即将取代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》的新条例草案中,“拆迁”的概念即将成为历史,并由“搬迁”的概念取代。座谈会由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主持,来自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的人士参加了这次座谈会。
参加座谈会的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沈岿介绍,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》草案文本中“拆迁”一词没有再出现在文本中,转而由“搬迁”一词取代。沈岿乐观地估计,“新条例草案最快会在春节前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”。
“关于对公共利益的限定,新法草案最新文本比上一稿更明确,范围更窄。”沈岿指出,公共利益的情形复杂多样,单纯靠列举无法穷尽。
最集中体现就是“危旧房改造”特别条款的规定,并且引入了民主程序:只有获得90%以上的居民同意,地方政府才能上报进行征收;补偿协议签约只有获得2/3以上居民同意,补偿才能进行;还有后续的复议救济。
“基于非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房屋转让或搬迁,原则上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;但因为涉及政府同意、土地用途变化等问题,又不纯粹是民事法律关系。”沈岿说。
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座谈会和昨日的座谈会这两次会议上,沈岿都提出,开发商获得政府批准用地后,可能无法和房屋所有权人达成协议;反之,开发商和房屋所有权人达成协议后,政府也可能不予批准,这两种情况都会使开发商所作的努力“归零”,所以“新法将只调整由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征收”。
沈岿担忧的是,公开征求意见时,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商可能会有反弹:“特别是需要经济发展的中西部地区,其他地方通过招商引资发展起来了,我们现在招商引资都不行了,所以招商引资项目必须要跟这些事项挂钩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