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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今后保障房以公租房为主 限价房可取消

新建普通商品房必须配建公租房公租房最大面积不超过70平方提供简约环保基本装修

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《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》,该文件涉及保障房工程质量、分配及退出等诸多方面,公租房在浙江各类保障房中的地位被提到了前所未有高度。
到2015年,浙江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将达到20%,两成在城镇生活的人能享受保障房。
基本实现人均可支配收入60%以下(2011年标准)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,基本满足人均可支配收入80%以下(2011年标准)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需要,基本满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,基本完成城市旧住宅区(危房、城中村)改造和国有工矿、农场、林场危房改造。
廉租房、经济适用住房、公共租赁住房等各类保障房将相互衔接和融合,各种保障房合力,使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,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,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”。
社会资本可参建公租房
建保障房将区分轻重缓急,优先安排困难群众需求迫切的项目,突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,省内各市县都将把公租房作为保障房的主要形式。
建保障房,除了政府财政投入将越来越多,成为主导,也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建设运营,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。浙江的保障房将是“小户型、齐功能”,以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为原则。
其他保障房将和公租房并轨
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不再扩大,加快其他住房保障方式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。
经济适用住房尚未满足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%以下(或当地政府确定的收入准入标准线)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购买需要的市、县(市、区),将适度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。有条件的市、县(市、区)可采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、“租售结合、先租后买”、公积金贴息等方式,帮助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解决住房困难。
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建设标准,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,其中高层、小高层建筑面积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。
已实施限价商品住房制度的市、县(市、区),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,取消限价商品住房制度,改由公共租赁住房实施保障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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